(tsg t7002-2011)第1號修改單
(對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條修改為:“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應當在按照規(guī)定履行告知后、開始施工前(不包括設備開箱、現(xiàn)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向檢驗機構(gòu)申請監(jiān)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gòu)申請定期檢驗。”
2. 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對于電梯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除對改造和重大維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項目進行檢驗之外,還需對附件c所列項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維修涉及的項目除外)進行檢驗,檢驗的內(nèi)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規(guī)定;”
3. 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要求測試數(shù)據(jù)項目的檢驗結(jié)果與自檢結(jié)果存在多處較大偏差,或者其他項目的自檢結(jié)果與實物狀態(tài)不一致,質(zhì)疑相應單位自檢能力時;”
4.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檢驗工作(包括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對整改情況的確認)完成后,或者達到《通知書》提出時限而受檢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檢驗機構(gòu)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jié)論為“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5.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于判定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電梯、未執(zhí)行《通知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經(jīng)超過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檢驗機構(gòu)應當將檢驗結(jié)果、檢驗結(jié)論及有關(guān)情況報告負責設備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gòu);對于定期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機構(gòu)還應當告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項目及類別”欄修改
“3.9 制動裝置c”修改為“3.9 制動裝置 b”
(二)“檢驗內(nèi)容與要求”欄修改
1. 1.1(3)修改為:“產(chǎn)品質(zhì)量證明文件,注有制造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該電梯的產(chǎn)品出廠編號、主要技術(shù)參數(shù),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qū)動主機、控制柜等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號,以及這些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編號(門鎖裝置除外)等內(nèi)容,并且有電梯整機制造單位的公章或者檢驗合格章以及出廠日期;”
2. 1.2(4)修改為:“施工過程記錄和由整機制造單位出具或者確認的自檢報告,檢查和試驗項目齊全、內(nèi)容完整,施工和驗收手續(xù)齊全;”
3. 1.4(6)修改為:“供電電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機房防火、底坑排水設施等符合要求的有關(guān)建筑設計文件”
4. 2.1(3)修改為:“轎廂凈尺寸不能小于1350mm寬乘以1400mm深,轎廂的最小凈入口寬度應為800mm;”
5. 2.6(1)修改為:“應當設置消防員電梯象形圖標志,轎廂操作面板上的符號為20mm×20mm;層站上至少為100mm×100mm;”
6. 3.1(1)①修改為:“通往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的通道不應當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7. 3.9增加“(3)制動器應當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fā)生摩擦;并且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
3.9(2)最后增加“;”
8. 4.17(3)修改為:“緩沖器應當固定可靠、無明顯傾斜,并且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等現(xiàn)象;”
9. 5.6“轎廂有效面積應當符合下述規(guī)定:”修改為:“轎廂有效面積應當符合下述規(guī)定。下述各額定載重量對應的轎廂最大有效面積允許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積:”
10. 5.8“轎廂內(nèi)應當裝設符合下述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修改為:“轎廂內(nèi)應當裝設符合下述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照明:”
(三)“檢驗方法”欄修改
1. 3.9增加“(3)目測制動器動作等情況”
3.9(2)最后增加“;”
2. 4.17修改為:
“(1)對照檢查緩沖器型式試驗合格證和銘牌或者標簽;
“(2)目測緩沖器的固定和完好情況;必要時,將限位開關(guān)(如果有)、極限開關(guān)短接,以檢修速度運行空載轎廂,將緩沖器充分壓縮后,觀察緩沖器有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等現(xiàn)象;
“(3)目測耗能型緩沖器的液位和電氣安全裝置;
“(4)目測對重越程距離標識;定期檢驗時,查驗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垂直距離”
3. 5.8修改為:“接通和斷開緊急報警裝置的正常供電電源,分別驗證緊急報警裝置的功能;斷開正常照明供電電源,驗證緊急照明的功能”
4. 11.3修改為:“定期檢驗: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運行,人為分別使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觀察轎廂是否停止運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向下運行,人為動作限速器,觀察轎廂制停情況”
5. 11.4修改為:“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運行,人為分別使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如果有)動作,觀察轎廂是否停止運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如果有),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向上運行,人為動作限速器,觀察對重(平衡重)制停情況”
6. 11.5修改為:“轎廂分別裝載額定載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運行,當轎廂和對重運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時,記錄電動機的電流值,繪制電流-負荷曲線以上、下行運行曲線的交點確定平衡系數(shù)”
三、附件b修改
1. 檢驗結(jié)論頁(即第32頁)中的“規(guī)格型號”修改為“型號”
2. 序號19(即3.9制動裝置)的“檢驗類別”修改為“b”,并增加一欄檢驗項目:“(3)制動器動作等情況”,見表1所示:
3. 序號41中的“(3) 緩沖器固定”修改為“(3)緩沖器固定和完好情況”
4. 增加“注b-2:檢驗報告中的下次檢驗日期精確到月,只填寫至檢驗日期下一年度的當月。下次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jiān)督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
四、附件c修改
1. 檢驗結(jié)論頁(即第43頁)中“規(guī)格型號”修改為“型號”
2. 序號9欄目之后,增加序號10一欄“3.9(3) 制動器動作等情況”,檢驗類別為“b”,如表2所示:
3. 序號11(原序號10)中的“(1)手動緊急裝置”改為“(1)手動緊急操作裝置”
4. 序號16(原序號15)欄目之后,增加序號17一欄, “ 4.7轎廂與井道壁距離”,檢驗類別為“b”,如表3所示:
2. 檢驗報告格式(附件b、c)根據(jù)修訂內(nèi)容做相應編輯調(diào)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