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住的大多是腿腳不便的老人,就盼著裝好電梯能方便出行?,F(xiàn)在合同簽了,錢也出了,卻遲遲不能施工。”今年76歲的文師傅家住陜西咸陽一老舊家屬院6樓,今年該小區(qū)被納入秦都區(qū)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項目,裝一部電梯政府補貼15萬元。在征得其他業(yè)主同意后,正準備施工,卻遭到一樓一住戶多次阻撓導致停工。
多數(shù)住戶同意,極少數(shù)住戶反對,老舊住宅加裝電梯遇到的類似困境已非個案。如今來看,將好事做好并非那么容易,除了政策、資金外,如何平衡少數(shù)人的利益幾乎是繞不過去的一道門檻。
低層住戶反對,原因很好理解——加裝電梯對他們不僅毫無必要,反過來還會影響居住質(zhì)量。以新聞中的這座樓房為例,資金已經(jīng)不成問題。按照當?shù)氐幕菝裾撸b一部電梯需花費40萬元左右,政府補貼15萬元,剩下的費用已有5戶愿意承擔。在他們看來,反對的意見站不住腳——一分錢都不用交,你們怎么還不支持?
其實,低層住戶的擔心未必多余。施工方也承認,加裝電梯會影響一樓住戶的采光和隱私,只是不太大而已。相比于高層住戶的出行便利,這些影響似乎的確可以忽略不計,不過不要忘了,雙方是不同的利益體,低層住戶本就不存在出行不便,這時讓他們?yōu)榱藙e人的利益而做出適當犧牲,也不是不可以,但起碼不能那么理直氣壯。
面對噪音、采光、通風等影響,其他住戶最好以柔性措施取得反對者的理解和諒解,否則動輒以《物權法》說“三分之二以上業(yè)主同意就可以”來威脅,必不會取得好的效果。事實上,《物權法》只是說“可以”,并未說“必須”和“強制”,且《物權法》同時也規(guī)定,類似做法“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chǎn)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br/>
可見,光打感情牌未必有效,最重要的是打消對方顧慮,并適當進行補償。一個看得見的事實是,老舊樓房加裝電梯后,五樓、六樓的房子會因此升值,而一樓的房子很難升值,甚至還會因此貶值。讓得利者為利益受損者多付出一些,實在是再正常不過,畢竟他們也有說不的權利和理由,合理合法。往極端了說,如果怎么都談不通,那就爭取將反對者的房子以市價買下,反對者的顧慮也就徹底不存在了。
民主并不是簡單地“多數(shù)決”,也不是所有的難題都可以通過投票的方式來解決。所以,“多數(shù)人同意”并不意味著少數(shù)人必須服從,將好事做好本就包含了尊重少數(shù)人的反對意見,哪怕這樣做會犧牲一些效率。誰又敢保證自己永不會變成少數(shù)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