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童小明,隨家人在某電器商場購物時,3根手指卡在自動扶梯的縫隙中并被碾斷,構成9級傷殘。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上述電器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和電梯的管理單位應承擔80%的責任,賠償小明21萬余元,其中包括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去年9月25日晚,李先生帶著3歲的小明,來到某電器商場魯谷店購物,在乘坐電梯中,小明摔倒受傷。
小明的家人稱,因自動扶梯缺齒形成縫隙,小明的左手食指、中指和無名指卡在自動扶梯的縫隙中,隨著電梯的滾動3根手指被碾斷。小明的無名指被電梯碾碎無法再植,食指和中指功能受到嚴重影響,構成9級傷殘。
小明一家認為,該電器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北京中立全洲科貿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北京佰健勢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發(fā)現(xiàn)電梯缺齒的隱患并進行維修,這3家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小明的法定代表人起訴索賠各項損失95萬余元。
庭審中,3家被告公司均不同意進行賠償,并互相推責。
法院審理認定,該電器商城雖非事故電梯的所有人,但該電梯系賣場的重要通行設施,其作為實際使用人,有義務排除安全隱患,應和電梯的管理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小明的家人存在監(jiān)護上的疏忽,法院減輕大中電器和電梯管理方20%的賠償責任。
■案情延伸
法院向質檢總局發(fā)司法建議
昨天宣判后,法院向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出司法建議書。
承辦法官吳海濤稱,庭審中,電器商場和電梯管理方以電梯已通過相關部門的定期檢驗為由,提出免責抗辯。法官從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報告》中發(fā)現(xiàn),檢驗項目未直接涉及電梯梳齒是否完好。
法官認為,“梳齒”屬易損件,在使用中缺失現(xiàn)象較普遍,而質檢部門在進行相關檢驗時,尚未采用攝像、照相等方式對檢驗過程進行資料固定,一旦發(fā)生類似安全事故,面對公眾質疑,質檢部門難以提供證明檢驗結果正當性的客觀材料。
“鑒于自動扶梯性能與公眾安全息息相關,且社會大眾對政府部門執(zhí)法公信力、執(zhí)法能力、執(zhí)法效率方面的要求日趨嚴格”,為提高政府行為的公信力,防止利害關系人推諉責任,法院建議國家質檢總局修改有關自動扶梯的安裝、檢驗規(guī)范,增加相關安裝輔助監(jiān)控設備及采用攝像、照相方式進行檢驗等規(guī)定,以利于查明事故的客觀事實、明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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