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發(fā)布消息,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政策從本月15日起開始調整。根據(jù)新的規(guī)定,公積金繳存辦理時限將改為“當場辦結”,提取公積金不需“單位證明”。
根據(jù)《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政策的通知》《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政策的通知》,從15日開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位賬戶設立辦理時限將由“5個工作日”調整為“當場辦結”;調整封存職工賬戶管理方式,設立“封存集中管理戶”,封存職工賬戶由原繳存單位管理調整為統(tǒng)一納入“封存集中管理戶”管理;調整住房公積金轉移業(yè)務辦理方式,由“原工作單位辦理轉出、新工作單位辦理轉入”調整為“新工作單位直接辦理調入”。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政策調整變化主要有: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中出資的業(yè)主或其配偶可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出資部分;詳細界定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兩種情況:對同一套房屋在12個月內交易2次(含)以上的、繳存職工在3年內以大修原因重復申請?zhí)崛∽》抗e金的;繳存職工因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辦理了所購房退房手續(xù)的,須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還。
同時,取消原由單位審核并出具《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的要求,調整為依繳存職工本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此外,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被納入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3年內禁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